
1、法律分析: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。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乱笑此,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法律依据: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和进口、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升液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。
2、法律主观: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。购买第二类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,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、数量,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。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,无须备案。
3、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,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易制毒化学品共分为三类。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,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
4、总则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: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;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
第十三条 GMP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,它是确保药品生产持续稳定符合预定的用途、 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一系列活动。
个专用GMP。包括企业如罐头厂、白酒厂等的卫生规范和膨化食品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。
GMP中文含义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作业规范、优良制造标准。GMP是一套适用于制药、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,要求企业从原料、人员、设施设备、生产过程、包装运输、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,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,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加以改善。
可以概括为湿件、硬件、软件。湿件指人员,硬件指厂房、设施与设备,软件指组织、制度、工艺、操作、卫生标准、记录、教育等管理规定。
1、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,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;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,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,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。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不等同于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,故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。故A正确,C错误。
2、委托配制中药制剂。中医药法规定应采取备案管理。医疗机构配制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。中医药法规定应采取备案管理。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、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。中医药法规定应采取备案管理。
3、法律分析: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,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,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
4、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以及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,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,运用中药和针灸、拔罐、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,以及中药调剂、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。
5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,维护公众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管理,应当遵守本规定。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6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规定如下: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,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;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。
1、一)各地应推进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》(试行)的实施,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,不断提高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管理水平。 (二)已获得批准的“医院”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,如不具备配制条件或配制能力不足,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可委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。
2、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销售假药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(一)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;(二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
3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仅限于满足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求,且市场供应不足的情况,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。在制剂的配制上,必须遵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制剂规范,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。
4、第三十五条要求物料管理严谨,合格、待验和不合格物料需分开存放,并通过明显标识易于区分。对于不合格物料,应立即进行处理,防止其混入生产流程。
5、包括警告、申请限制及罚款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内部使用,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发布广告,否则将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的不当行为,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和纠正,如逾期未改正,将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措施。